监督,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解的一种基本活动和手段,是指通过持续不断的富有成效的察看形成一种稳定、客观的压力,促使引导被监督者的行为和活动朝着既定的方向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切实抓好对各级干部的监督,是摆正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面前的新课题。对此,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干部监督力度,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监督职能得到一定发挥,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 表现之一:少数监督主体的工作不到位。一是监督者的认识不到位。认为监督主体虽然貌似处于主动地位,但其自身许多直接利益却在被监督对象手中权力的影响和支配之下,在实施监督中难以无所顾忌,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节制,导致监督的主动性不够,往往处于一种被动、应付、应急的状态;二是监督的经常性不强,往往多采取集中性、临时性、突击性检查的方式,难以做到经常化;三是信息渠道不畅,难于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干部的工作表现和思想状况;四是监督力量不足,基层的组织部门和执法机关,一般只配备1-2人,工作难以深入,加之监督队伍素质不高,致使部门人员的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督工作的需要。 表现之二:一部分被监督者缺乏被监督意识。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确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缺乏监督意识,思想政治素质不适应党的事业的要求。有的干部由于对党和人民奋斗的历史经验不够了解,缺乏艰苦环境的锻炼,政治上还不够成熟,在思想作风和组织纪律上,还需要进一步锻炼;有的干部不讲学习,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政策,不顾大局,不注意政治,甚至分不清基本原则上的是非界限;有的干部惟我独对,搞“家长制”、“一言堂”,乱用权力,听不进他人的批评,容不得不同意见,视上级批评、同志劝谏、群众意见为耳旁风,总认为上级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法纪制度是对自己的束缚,不愿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有的干部作风漂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有的干部忘记了党的宗旨,经不起考验,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堕落为腐败分子、犯罪分子。 二、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容、要求 江泽民同志最近指出:“在我们党内,任何人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按照江总书记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加强对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必须明确重点内容和要求,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这方面工作。 其一:在监督内容上,要注意全面性。其重点内容主要有:1.政治上监督。要监督干部是否讲政治,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一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及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方针、指示的态度。2.民主作风上的监督。要监督干部能否积极开展思想斗争、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监督其决策是否合乎规定程序、符合实际、科学合理。3.执纪执法上监督。监督干部的一言一行是否合乎党纪国法,有没有越轨离谱的地方。4.道德品质上的监督。监督其在遵守家庭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上是否合格、生活作风是否严肃、健康,是否做到了清正廉洁,不贪不沾。 其二:在监督要求上,要突出整体性。1.开阔监督视野。除了要监督干部在工作圈内的表现外,还要透视其在思想圈、生活圈、社交圈的表现。2.把握监督环节。干部监督要贯穿于干部工作的推荐、考察、选拔、使用、离任等各个环节之中,改变过去那种重环节的监督为各个环节层层设防,全方位、整体性的监督。3.拓宽监督渠道。新时期的干部监督工作面对的难题是干部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单靠监督部门的监督已远远不够了,必须全面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复合格局。 三、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途径 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的急剧变革,给广大干部思想、生活上带来的冲击都是巨大的,这就要求在干部监督工作上做到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有效途径,主动适应时代的变革。 第一,进一步树立干部监督工作的权威。无权的监督是无效的监督。从以前发生和处理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看,有的干部是在提拔之前就出了问题,有的干部在任职期间出了问题没有及时被发现,有的发现了也没有及时得到处理,这不能不说跟干部监督工作缺乏权威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尽快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要全面实施《公务员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切实做好《监督法》出台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制定好《监督条例》或《实施细则》等等,严格查处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在体制上给干部监督部门更大的独立性。进一步树立权威,强化职能,放开手脚,充分行使职权,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向下级派巡察员,行使监督职能;三是要从制度上切实重视干部监督成果的运用。提拔使用干部,事先要认真听取干部监督部门的意见,以防止用人失察;对发现的在职干部的问题,要及时查清,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二,进一步落实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干部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预防性监督与遏制性监督的有机结合,要具有超前意识,未雨绸缪,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从源头立闸,层层设防,从而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监督过程全程化的制度运行体现在以下制度上。一是推荐环节的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责任制。这一制度有利于在选用人上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克服推荐环节的“近亲繁殖”和“结党营私”的消极腐败现象。目前不少地方建立了干部任用投票表决制,这必然在无形中增强了领导干部的责任心,有利于充分表达大家的意愿。二是考察环节的干部考察失察追究制。实施考察失察追究制可谓是解决考察干部失误问题的好办法,它将促使考察者增强政治责任感,抵制“亲朋好友”的说情,克服选用人的随意性,考实、考细、考准干部。三是选拔环节的干部任前公示制。通过建立和坚持干部人事变动在“阳光”下操作的制度,杜绝“群众不要领导要、块块不要条条要、下级不要上级要”的现象;已被组织确定为考察对象的干部,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范围内亮相,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提高干部选拔环节的透明度。四是使用环节的干部任期考察考核制。考察要侧重于干部的德和才,考察的是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才学能力;而考核则偏向于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的是干部德才在实践中所体现出的具体成果的大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第三,进一步增强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防止腐败产生,既要靠制度,也要靠广大干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因此,在抓好干部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风党纪教育的同时,还应重视抓好以下教育:一是“三个代表”的教育。用“三个代表”武装头脑,统一认识,坚定信念,规范言行,自觉进行世界观改造,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常用“三个代表”的要求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二是权力观教育。我们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党为公,掌权为民,是我们党的本质特征和立党之本。因此,干部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大众的利益来管理和使用某些具体权力,绝不能用作谋取个人、家庭或小团体私利的资本。三是监督教育。 监督教育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他们“常在河边走”,都应注意提高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一方面要提高自我监督意识,通过“常思已过,三省吾身”,每日进行自我反省,时时提醒自己是不是在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有没有违反组织规定的地方,尤其在“灰色收入”面前要提高警惕,对自己八小时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要慎独、慎微,经得起权力关、名位关、人情关、金钱关、美色关的考验,从而筑起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另一方面要牢牢确立“被监督”意识,应当认清,我们党的一切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不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资格多老,贡献多大,都是普通党员,普通公民,都不能高距于党和人民之上,必须把自己置于“被监督”之列。四是正反典型教育。要大力宣扬优秀干部的先进事迹和严于律己、秉公办事的典型,确实优秀的要委以重任,破格使用。同时,发挥反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自觉用典型案件警示自己,从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拒腐蚀,永不沾”,永葆共产党人的本色。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干部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实践证明:忽视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或监督不力,不仅会毁掉一批干部,而且给所在地方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有的还带坏了那里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十分严重。对此,作为每一级的监督组织和监督主体,出于对事业和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有义务和责任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及时而有力的监督。与此同时,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严明纪律,切实发挥法律、法规和党纪的制约作用,对违法违纪的干部,不论是谁,职务多高,都要严肃彻底地查处,做到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要用重典,令出法随,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失之于实。该处分的要处分,该重判的要重判,该杀的坚决杀,决不能迁就姑息。对按规定应该负连带责任的,要明确区划责任,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执法执纪的严肃性、彻底性,才能切实发挥法纪的制约作用,对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措施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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