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干部工作 >> 干部监督管理 >> 正文

如何将审计工作贯穿于干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加入时间:2003-8-4
    做好对干部正常性审计工作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科学化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手段,也是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主要依据。近几年不少地方制订出台了领导干部经济指标审计、离任干部审计等一系列制度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审计“制度”不全,没有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多数是临时抽借搭配的杂头(牌)班子,没有明确的岗位责职,审计不免存在形式主义;有的是为提拔干部需要而审计,有的等到群众反映了再审计,有的赶潮流迫于形式而审计,等等,因而审计没有明确制度、要求。
    2、审计的“密度”不密。现行离任审计普遍存在“时间差”,干部监督管理滞后,薄弱环节及“空白点”主要表现在:①重事后审计,轻平常审计,审计总是等离任了或提拔了再审,这种做法本身就带有片面性,由于受干部所在的地域性限制,一般任职时间较长,常出现不到换届不调动,不到离任不审计,造成责任审计时间跨度大,审计对象集中,具体工作复杂,任务重,审计审不透审不深,对干部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②重集体经济指标审计,轻个人经济支出的审计。在对个人实绩的经济指标进行审计时,往往绕道行驶,不敢“踩雷区”,即便是发现问题也经常采取包包扎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③重显绩审计,轻隐绩审计,对实绩审计中明显存在的问题,能够在层面上进行处理,但对隐藏在实绩中存在的问题,却不能深入其中,严格审计。
    3、审计“结果”不明。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审计神秘化。审计人员好象有点“悄悄的来轻轻的去”,社会群众参与得少,因而不能体现出公开、公正、准确原则,相反一般都以单位会计协助审计,要什么给什么。二是审计结果“处理”不力。目前为止,虽然在离任审计中发现有较严重问题例子还不多,但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审出一些有关帐目支出、入帐方法不合理、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由于构不成法律法规处理,又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理规定,从而形成了处理上的“空白点”,导致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与干部教育和使用相脱节。
    4、审计“定性”不准。未处理好定量与定性关系。哪些东西列为审计内容,哪些要着重审计的,审计人员有时不作认真调查研究,把部分领导干部的政绩工程、花架子工程认为是实绩,对领导干部实绩缺少发展眼光,或只听领导说说,不听群众意见,缺乏正确社会效果审计。
    由此可见,干部审计工作要注重全过程审计,要把审计工作作为常规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
    1、建立机构、完善制度。
    成立干部审计监督中心,成员必须由纪委、组织、财政、统计、审计等部门指定的审计人员组成,对人员要定岗定编,明确工作责职和工作要求;对审计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制订领导干部定期审计工作制度,建立审计信息档案,明确审计的内容、要求,既要对单位经济指标审计也要对个人廉政情况审计,既要对重点工程审计又要对非重点工程审计,既要对经济效益审计又要对社会效益审计。做到统筹兼顾,客观公正。
    2、扩大外延,发挥审计监督效力。
    首先,重视任前审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组织考察的同时,均由组织部委托审计部门对其经管的财政、财务收支帐目全面进行审计,并在单位公示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审计核实,全面准确把握和评价拟提拔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从政业绩和廉政勤政情况,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决策依据,使干部任用有了一把衡量的标尺,从而可避免和防止了凭印象、凭感情、凭关系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加强任中审计。对任期满一年的党政“一把手”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由审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年度审计,跟踪监控。同时还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相结合,扩大审计的覆盖面,审计结果存入干部档案,便于组织部门及时掌握干部工作政绩、履行岗位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作为今后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批评教育,警示提醒,防止“质”变。
    第三,严格离任审计。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一把手”离任时必须一律对其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也不能履行新职而逃避责任。
    3、科学界定监督审计范围、对象、内容。
    干部审计不能泛泛去搞,而应有所侧重。审计范围一般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的党政机关、经济实体及企事业单位。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根据部门的职能和干部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一般包括乡镇的党政“一把手”、县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审计内容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内容应该根据具体对象而定。如乡镇党委书记或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审计内容可宽泛一些。一是经济发展责任。主要看其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真实程度,包括财政收入,乡村企业的产值、销售、税收,村集体收入,人均收入以及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等;二是经济管理责任。主要看在经济活动中有无失职,在经济决策中有无失误,执行财经制度有无违纪,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等;三是个人经济行为。主要看有无个人借款,利用职权为他人拆借资金或经济担保,招待费是否超标,是否有侵占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等。其它部门的审计内容根据职能和工作性质,可以适当少一些。
    4、注重审计结果运用,保证监督到位。
    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如果只审计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将流于形式,审计效率就会大打折扣。为防止和避免这种现象出现,我们采取了“三制”措施: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传阅会签制。每批(次)审计结束后,由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审计部门综合审计结果,拿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县委常委和县政府分管领导,逐一审阅批示,并形成制度。二是审计处理结果反馈制。有关部门根据领导传阅批示意见,及时予以落实,然后再向党委、政府报告落实情况。三是定期汇总分析制。为了掌握某一时期干部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求定期写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分析报告,找出共性问题和个性特点,剖析原因,提出建议和对策,给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管理不严、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审计等部门及时提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分阶段审计拨付的建议。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纪委(监察员)、组织部、审计部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管理部门和主体,工作运转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监督的时效性。为加快工作节奏,确定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遇有重要问题和事项随时召开。会议主要是互通情况信息,研究有关问题和审计结果处理,依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和各自职能,分头落实到位,相互监督制约。
    5、严密审计程序。
    干部审计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从严要求。干部审计由党委委托有关部门实施,一般在每年底,由组织部门向有关单位、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下发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到审计对象单位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向与会者讲明审计的目的、要求。同时,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计结果的真实可信,还要签订一个责任承诺书,由被审计对象、财务、统计人员同审计组签订。责任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为全面了解情况,在审计过程中还要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审计结果公正、准确。审计结果要形成报告,交接双方要分别签字,最后报组织部门,以此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