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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加入时间:2008-8-11 16:32:12

       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部机关人员和各党(工)委组织人事干部因不认真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发生工作失误,必须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过错范围
     1、正式文件、领导讲话稿、干部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文件等出现与事实不符合或关键性词句错误的;
     2、对上报的报表、材料等未经审核或把关不严形成错报、漏报以及报送不及时的;
     3、因工作不力、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工作任务完成差,被县委、市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等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
    4、违反保密纪律,跑风漏气的;
    5、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擅作主张,审核把关不严的;
    6、对自身要求不严,公务活动中违反组工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损害组工干部形象的;
     7、因其它工作失职,导致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1、年内出现一次失误的,由分管领导对其口头告诫;
     2、年内出现二次失误的,由常委部长或党(工)委负责人对其诫勉谈话,本人和所在党(工)委分管领导或所在科室负责人当年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3、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