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供应
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1.1 沿海滩涂
在沿海滩涂工业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划拨方式的,只需缴纳省、市报批费用;以出让方式的,出让金可按最低保护价交纳;以租赁方式的,免交15年租金;以入股方式的,县内15年不参与分红。
1.2 开发区、镇工业园区
土地出让基准价为4万元/亩,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价格减让:
1.2.1 投资规模。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500万元的(外资按当时汇率结算,下同),土地出让费减让10%;达1000万元的减让20%;达2000万元的减让30%;达3000万元以上的减让40%;
1.2.2 投资强度。厂区内土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费减让10%;
1.2.3 技术含量。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土地出让费减让10%;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含国家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土地出让费减让20%。本项减让实行先缴后退,自企业开业之日起4年、5年内获得省、国家有关认定的可享受本减让,在获得相关认定后退还;
1.2.4 以上各项减让可累计结算,但最高减让幅度不超过60%。
1.3 其他
现有企业进行技改扩能,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视同新上项目,参照上述相应标准执行。
2 财政税收
2.1 增值税
2.1.1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
2.1.2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50%。
2.1.3 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且一次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80%;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包括国家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且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以国家有权部门的认定为准,且分别自开业之日起4年、5年内获得相关认定。认定之前年度的奖励由同级财政在获得认定的年度内补足。该项奖励与2.1.1、2.1.2款及国家相关税收奖励不重复计算。
2.2 所得税
2.2.1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2.2.2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2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
2.2.3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市场、三星级以上宾馆、高档度假村和开发性旅游设施项目,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
2.2.4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开发性农业或创汇农业项目,从经营之日起5年内,农业税征收后全额奖励。
2.2.5 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其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2.2.6 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兴办其他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如原企业上年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奖励后仍有余额的,经县(镇)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对增加注册资本的,再奖励余额的50%;对再投资企业的,余额全额奖励给企业。
2.3 其他
2.3.1 企业进行技改扩能,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较上年增长25%以上的,3年内县(镇)超增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50%;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县(镇)超增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三免两减半”办法奖励。
2.3.2 整体买断停产、歇业企业的资产,原企业欠税经县政府批准予以缓征。对当年新发生的税收,原企业上年有纳税实绩的按2.3.1款执行;上年无实绩的按实缴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2年。
2.3.3 跨地区集团企业不发生税收流出或县内企业之间不发生税收转移的,企业缴纳地方税总额年增幅在30%以上的,县(镇)超增幅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3.4 企业税收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其奖励部分年末由企业申报、财税部门核实、县(镇)政府审批后,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所有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均指地方净留成。
3 规费
3.1 行政事业性费用。在开发区、镇工业园区、滩涂工业园区新办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市及以上收费执行最低标准,县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在开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免收县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
3.2 中介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4 产权出让
4.1 整体买断停产、歇业企业产权的,按评估价的80%出让。安置职工达50%的,按评估价的60%出让;安置职工达100%的,按评估价的50%出让。
4.2 整体买断停产、歇业企业产权的,产权交易缓征契税、营业税,免收县内各种规费,减半收取中介机构服务收费。
5 引资奖励
县、镇财政设立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办法,由受益方财政支付奖励资金。
5.1 引进资金到我县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对方实际到帐资本金的1%励给引资有功人员。
5.2 引进无息资金用于生产性投资的,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奖励给引资有功人员;引进低于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资金用于生产性投资的,按同期贷款利率差额的50%奖励给引资有功人员。
5.3 引进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及国内外有关机构的无偿资金和捐赠资金用于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奖励给引资有功人员。
5.4 县内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引进财政性资金、政策性分配资金和其他资金用于投资的,经县政府批准,给予引资单位和个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6 其它方面
6.1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利用我县棉花、蚕茧等资源从事深加工项目(不包括轧花等单体初加工项目),县政府帮助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6.2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企业聘用的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对口职称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愿意迁入户口的,给予免费办理。其子女可直接就读我县任何公办中、小学,免收物价部门核定以外的一切费用。
6.3 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对开发区新区进行整体招商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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